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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标准 -两高司法解释
2017-01-10 09:02阅读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会于12月26日举行。
 
    本《解释》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从以下10个方面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
 
    1、首先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将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加入犯罪标准,与13年所制定的解释中的十四项具体情形一起列入“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中。并突出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对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针对性严惩,及将生态环境损害因素纳入老师范围内。
 
    2、明确了非法进口和处置进口固废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
 
    3、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
 
    4、明确了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对直接污染人、源头及幕后都作出相应严惩规定。
 
    5、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非法经营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相关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6、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7、明确了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定性及有关问题。
 
    8、明确了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9、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
 
    10、明确了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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